国内首部《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7月1日起实施
6月26日消息,6月24日,中国广告协会发布国内首份《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直播电商中的各类角色、行为都作了全面的定义和规范。该《规范》将从7月1日起实施。
《规范》规定了商家、主播、平台以及其他参与者等各方在直播电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其中明确禁止刷单、炒信等流量造假以及篡改交易数据、用户评价等行为,商家不得发布产品、服务信息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规范》指出,主播入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主播的直播账户名称、使用的头像和直播间封面不得含有违法及不良有害信息。主播的直播间及直播场所不得在涉及国家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同时不能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不能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此外,主播在直播活动中,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合法,不得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主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台规则,配合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做好参与互动用户的言论规范管理。主播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不得损害商家、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合法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导流用户私下交易,或者从事其他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播向商家、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等提供的营销数据应当真实,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进行流量等数据造假,不得采取虚假购买和事后退货等方式骗取商家的佣金。主播以机构名义进行直播活动的,主播机构应当对与自己签约的个人主播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负责。
《规范》还要求,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建立商家、主播信用评价奖惩等信用管理体系,完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保存制度,依法保存网络直播营销交易相关内容。
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全文:
网络直播营销作为一种社会化营销方式,对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形成强大国内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规范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促进其健康发展,需要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构建包括政府监管、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在内的社会共治格局。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诸多要素带有明显广告活动功能和特点,广告活动的各类主体也积极参与投入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是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广告协会密切关注广告活动的变化以及网络直播营销新业态的发展,经过充分调研,征求意见,并得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单位、中国消费者协会的大力支持,制定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行为规范。中国广告协会将不断倡导自律规范先行,依法加强行业自律,提供自律公共服务和引导市场主体自治,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本规范侧重为从事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各类主体提供行为指南。非直播网络视频营销,属于广告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属于其他营销活动的,可参照本规范进行自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引导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更加规范,促进网络直播营销业态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为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商家、主播等参与者在电商平台、内容平台、社交平台等网络平台上以直播形式向用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
第三条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应当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导向、诚实信用、信息真实、公平竞争原则,活动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鼓励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积极参与行业自律,共同推进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社会共治。
第四条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所发布的信息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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